辽宁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省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本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提升综合应急能力。
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按时填报普查表,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普查对象
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省、市、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普查覆盖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
普查类型
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海洋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
普查内容
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
普查时间
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为普查前期准备与试点阶段,建立各级普查工作机制,落实普查人员和队伍,开展普查培训。
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调查、评估与区划阶段,完成全省自然灾害风险调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灾害综合防治区划图,汇总普查成果。
(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