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川县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领导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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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9月06日发表
根据省人民政府《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晋政发[2014]20号),晋城市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晋市政发[2014]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取消(废止)向煤炭企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的规定予以公告。
1.严格贯彻执行陵川县委、县政府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工作方案。
2.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向各煤矿企业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
3.退付2014年1-4月份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2058990元。其中:苏村煤业有限公司1604700元,南营河煤业有限公司155400元,附城煤业有限公司109500元,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117690元,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71700元。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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