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实施办法
黄州区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实施办法
(2018年1月26日黄州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黄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参照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议,是指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书面建议;
(三)代表在“人大代表见面日”活动中梳理形成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方式。全区各级国家机关、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为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广泛听取选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研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建议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政策规定。
第五条 办理代表建议是有关机关、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二章 代表建议的交办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集中对代表建议开展交办前,应开展调查研究,审核把关,确保建议办理质量。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议,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建议,及时与提交建议代表联系,说明原因,不予受理。
第七条 代表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个案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承办单位办理。属于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建议,统一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属于对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交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办理;属于对政党和社会团体的建议,交政党和社会团体办理。
第八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召开建议交办会,集中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交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受理,于一个月内开具交办函予以交办;代表在“人大代表见面日”活动中收集的建议,由各代表团统一整理形成书面建议,每季度集中提交给区人大常委会,由区人大常委会集中交办。
第九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在收到交办函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后方可退回,不得延误办理和自行转办。区人大常委会对于退回的代表建议,自退回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条 对于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点问题,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代表集中反映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难点问题,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议交办。
第三章 代表建议的承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机制,定领导、定人员、定任务、定职责、定时限,确保主要领导牵头负责,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分级负责的建议办理责任制度全面落实。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代表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建议内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有条件办理,能够解决问题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及时办结。
(二)对条件暂不具备,但通过努力能够办理和解决问题的,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积极创造条件办理和解决问题。
(三)对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受客观条件所限,确实难以办理的,应向区人大常委会和提出建议的代表作出说明解释。
(四)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函告代表并主动帮助代表向上级有关国家机关反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要及时与代表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对办理的重点代表建议,应当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办理方案,并认真听取建议内容所涉及社区、企业和居民(村民)的意见。特别是对于“人大代表见面日”活动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征求选区选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不能按期办理的代表建议,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和代表说明情况,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代表应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了解所提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分别答复参加联名的代表。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并案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如单独提出代表建议的代表资格中止,所提建议办理情况,承办单位可向区人大常委会答复。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时,应当附上办理代表建议征询意见表。代表应当认真填写征询意见表,并在一个月内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属于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同时提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于“人大代表见面日”活动提出的建议,由承办单位联系建议代表共同向选区选民进行当面答复。
第十七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求,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后交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对办理工作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由区人大常委会反馈给承办单位并督促其及时改进。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属于区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同时抄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四章 代表建议的督办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掌握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专题调研、运用执法检查、进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督办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区政府应当研究解决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定期召开代表建议督办工作会议,并在事中、事后安排常委会会议听取区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督促代表建议办理按照分层督办、***督办、领衔督办三种方式进行。一般的代表建议按照区乡两级职权划分由区乡两级人大分层督办;区级层面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根据工作职责进行***督办;重点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领衔督办;特别重要的代表建议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提出办理意见,以《监督专报》的形式上报区委,由区委主要领导签批后,交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区人大常委会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办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区人大常委会可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代表建议无故不办理或者敷衍塞责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贻误办理工作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
(四)对提出建议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人大代表和选民代表对代表建议办理进行满意度测评。对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束后,区人大常委会将不定期进行***回访,确保建议办理的有效性、长效性。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黄州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