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司法局关于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开征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统一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现将市住建局起草的《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送审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具体事项如下:
一、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26日。
二、报送方式。可以通过信件、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提交意见,并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天水市秦州区七里墩天河广场D座1407室(信封请注明“《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字样);
(二)联系电话:0938-8296396;
(三)传真:0938-8295044;
(四)电子邮箱:tssfjlfk@163.com。
天水市司法局
2021年4月19日
天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集中统一监管,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甘肃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0〕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建服务中心)行使出资人职责,对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工期、质量和安全,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等建设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人防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法人(单位)为党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公益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市级财政投资占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市本级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能力和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实行代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等内容,并在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入代建程序。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由代建机构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依照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 代建程序
第五条 进入代建程序的项目,由市代建服务中心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代建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等资质;或者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信等级;或具有代建经验的政府建设平台。
(二)具有与工程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代建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规章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无不良记录。
市政府指定市代建服务中心建设的项目,由市代建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履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六条 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和程序,依法依规确定各参建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
第八条 代建单位中标后,由市代建服务中心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代建单位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九条 代建单位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业主单位同意后,报审批部门批准。
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代建单位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市代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将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并将资产使用权移交至业主单位。业主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移交当月内计入本单位固定资产账务。业主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接管,接管后立即对项目设施进行管护,避免建管脱节。
第十二条 按合同约定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试运行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权限内的代建项目可研报告审批,同步审查资金平衡方案,并在审批时明确是否采取代建制、代建机构的确定方式以及资金来源等内容。对使用预算内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按有关程序审定下达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市住建局负责代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市审计局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年度预决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权限内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有关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代建服务中心全面负责代建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代建项目的有关问题;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与中标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代建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指导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八)定期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十)负责实施由市政府指定的代建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协助办理建设工程法定手续;
(三)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四)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根据项目进度,经市代建服务中心审核后,按照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项目资金;
(五)对代建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六)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市代建服务中心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市代建服务中心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市代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市代建服务中心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市代建服务中心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将项目施工中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市代建服务中心;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市财政局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九)负责组织项目参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时,按照程序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移交。
由市代建服务中心直接代建的项目,市代建服务中心承担代建单位职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基建财务会计制度,按项目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项目进入代建程序前期已发生的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专账管理,竣工后一并进行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市代建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度,下达代建项目资金;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根据相关制度及时、足额拨付。
第十九条 市代建服务中心根据代建单位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各参建单位。代建项目推行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建设项目***审计。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是代建单位组织实施代建项目的管理费用和代建单位实施代建项目的正常经营费用,不包括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政府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招标代理费用等相关咨询服务费用。
代建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项目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使用。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代建服务中心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代建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建单位未履行合同职责和约定的,市代建服务中心应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代建服务中心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代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因参建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程序或不全面履行合同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期延误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会同市代建服务中心除依法解除合同外,要求相关单位赔偿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行政部门处罚。因参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业主单位受到处罚或其他损失的,市代建服务中心、业主单位须追究参建单位责任并由其赔偿损失。
代建单位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市代建服务中心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仍不足以支付的,市代建服务中心有权依法追偿。
第二十六条 市代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的履约诚信情况及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纳入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不良记录的企业,将进行行业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