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巡察机构与审计监督贯通协作暂行办法
近日,市委巡察机构、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市委巡察机构与市审计局有关工作贯通协作暂行办法》。
办法提出,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市委巡察办在每轮巡察工作启动前,向市审计局通报本轮巡察的对象、时间安排等情况,听取审计部门的有关意见建议;市审计局根据市委巡察工作需要,向市委巡察办提供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建立政策咨询和重要问题会商机制。市委巡察办在巡察工作开展期间,对涉及审计工作方面的事项,可商请市审计局解答,市审计局应及时予以答复;对重要、复杂、敏感的问题,由市审计局与市委巡察办组织本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参与会商,提出意见建议。
加强和规范成果运用。经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相互提请协助办理查询、调取资料、辅查等事项,双方应积极支持协助;要加强审计专项协作配合工作;市委巡察办在巡察工作开展期间,发现某一领域或部门存在突出问题时,可商请审计机关,呈报市委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办法规定,要强化纪律要求,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贯通协作工作;要坚持安全保密,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