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 奖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顺德区政府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监督管理,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财政部、建设部《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管理制度、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的评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包括由财政提供信用保证或承担还本付息的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局是我区主管政府投资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基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必须经区财政局评审,并由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和监督。
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区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对建设单位的基建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具体操作按政府财务总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需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先向区政府提出项目建议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投资概算,并提出项目投资总控及资金安排意见后由区政府审批。区政府审批同意的,由建设单位依据区政府批示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经发展和改革部门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及标准必须在区政府批准的范围内,投资规模在区政府审批后需要调整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规模对投资概算进行调整细化,并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九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必须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设计监理,并向区财政局报送监理报告。
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按有关规定,报区建设局委托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条 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经立项审批部门核准实行邀请招标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规定金额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招标前,招标方案必须报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邀请3家以上投标单位,按合理价低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可由建设单位以不高于区财政局审核的最高报价值自行发包。50万元以下自行邀请招标或自行发包的工程,其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区财政局评审确定的最高报价值。
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下的勘察、测量、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以不高于国家收费标准的市场价格自行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勘察、咨询等必须由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招标项目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于7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并由区财政局根据合同核付建设款项。
招标项目的工程合同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通知书;
(三)承包单位的投标报价书(含电子文档);
(四)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聘请建设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监理。
建设监理机构每月要向建设单位及区财政局报送监理报告。工程竣工后,建设监理机构要向建设单位及区财政局报送整个项目的监理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要求的,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因工程的变更造成工程造价超过区政府批准投资规模的,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立项审批部门及区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在区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范围内,因技术原因而发生的变更工程应报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确认,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在区政府批准的投资规模范围内,因建设标准、使用功能、建筑材料、设备等的变更造成的变更工程,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下的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20万元以上的,应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区财政局评审;100万元以上的须报区主管领导批准。
(四)变更工程在原合同范围以外或新增工程内容原合同单价没有的项目,应按相关合同的规定确定工程造价后方能实施。
(五)变更工程按上述办法报批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变更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补充合同,并报区财政局备案。所有增加工程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六)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签证项目,必须办理相关签证手续。办理签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签证资料必须按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证,严禁事后补办,签证资料签字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一切签证资料应明确实施的具体部位、发生时间、原因、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日)、使用材料数量、规格等具体内容。
(三)签证人员必须是合同规定的承发包双方的现场代表、现场监理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证人员要阐明自己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项签证金额2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工程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单位于28日内(特大项目60日内)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收到结算资料后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二)建设单位审批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公司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的工程结算工作计划,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评审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的工程估(概)算、工程预算(市场参考价)、工程决(结)算的评审,由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单位需按规定提供评审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投资估(概)算评审,建设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初步方案设计资料或图纸;
(三)工程估(概)算书;
(四)编制估(概)算的其他资料;
(五)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编制招标文件及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报区财政局审核,经审核的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可作为财政投资基建项目招投标的最高报价值,也可作为确定标底价值的依据。
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审核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的审核申请;
(二)审核资料签收清单;
(三)政府批准建设的有关资料;
(四)施工设计图纸;
(五)有资质中介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
(六)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的电子文件;
(七)工程量计算书;
(八)招标文件;
(九)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制订的结算计划将有关的结算资料报送到区财政局进行审核,以确保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及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审核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结算审核申请、审核资料签收清单;
(二)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说明(结算说明);
(三)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由有资质的中介单位出具);
(四)工程量计算书;
(五)工程承发包合同、有关补充合同或协议;
(六)招标过程资料(包括补充资料、交底答疑纪要、中标通知书、投标报价书等);
(七)竣工图纸(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确认);
(八)设计修改、变更通知(所有变更需在竣工图纸反映清楚)、现场签证;
(九)新增项目定价资料(包括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或相关的审核资料)、主要设备材料购销合同或产品报价单;
(十)图纸会审记录、技术交底记录和隐蔽工程记录(牵涉到造价计算部分);
(十一)有关工程索赔资料;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十三)增加工程审批资料;
(十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评审过程中,必要时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对下列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各分部分项工程;
(二)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三)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四)实际施工用料偏离预算的工程项目;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区财政局对被评审单位送审的完整齐全的资料,自送达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完成评审工作(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
(一)合同备案:5个工作日。
(二)工程估(概)算、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
1.投资500万元以下的:10个工作日;
2.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
3.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
4.投资1亿元以上的:25个工作日。
(三)工程竣工结算:
1. 工程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
2. 工程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30个工作日;
3. 工程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45个工作日;
4. 工程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的估(概)算、工程预算或市场参考价、工程结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投资必须纳入基建预算管理。凡未列入基建预算管理的基建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拨款。
各建设单位必须在年度预算编制期内,提出年度预算基建投资计划,按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报区政府批准,纳入区基建投资计划管理,并开设建设资金专户,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经派驻的财务总监审核。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根据所签合同的付款办法向区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一次性预算安排的项目首次拨款前,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报区主管领导审批),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施工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审核,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承建单位填制工程量计量与支付证书,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请求;
(二)建设单位核定工程量计量与支付证书及相关资料后出具资金支付申请书报送区财政局,如建设单位有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资金支付申请书必须经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资金拨付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进度情况书面报告;
(二)承建单位填制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证书;
(三)零星费用的***复印件、有关协议等其他资料;
(四)工程结算尾款、质量保证金的拨付,还需提供区财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单位,其资金拨付程序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有建设单位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每个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好建设项目的成本核算,及时编报基建财务报告及基建资金使用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财会〔2003〕30号)建立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各项成本开支。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和会计报表两部分。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包括下列资料:
(一)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二)资金平衡表;
(三)基建投资表;
(四)待摊投资明细表;
(五)基建借款情况表;
(六)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一览表(表式另行制发)。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月终后10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平衡表、基建财务快速月报、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一览表等月度报表。
建设单位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后45日内,向区财政局报送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建设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一览表等年度报表。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所有建设项目,凡已完成建设活动,完工验收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同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必须经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作为资产的验收和移交依据。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不得调离。
建设单位要加强资产的管理,通过建设活动形成的各项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后,接收单位必须按确定的价值及时登记入账。
第三十二条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另行制发)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组成:
(一)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
2. 建设项目概况表;
3.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 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概况,应说明建设依据、规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的主要经过;
2. 投资来源和使用情况,计划和实际情况,应详细说明报废、损失情况;
3. 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4. 结余资金的形成原因,上交分配情况;
5.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分析说明投资效果,如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建设总成本及节约或超支情况;
6. 对项目验收交工后遗留的收尾工程,应详细说明所需要的资金数额、来源和落实情况;
7. 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第三十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已竣工结算的建设项目应于竣工结算后编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经财务总监审核后报送区财政局批复。
(二)对于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完工需提前交付使用的,可先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必须编制该项目的竣工总决算,所有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不能代替整个建设项目的竣工总决算。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批,在资料齐备的条件下按下列时限出具审批意见:
(一)投资500万元以下的:15个工作日;
(二)投资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20个工作日;
(三)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0个工作日;
(四)投资1亿元以上的:50个工作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拒报或无故拖延报送审查资料的建设单位,责令其纠正并限期报送,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建设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三十七条 凡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不经区财政局或区财政局所委托单位评审批复,其招标、投标和预算、决算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不得摊入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区财政局不予拨款。
第三十八条 对转移、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领工程款的,责令其限期追回款项,由有关部门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建设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的,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建设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水利、交通行业及各镇、街道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顺德市政府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顺府发〔1999〕35号)、《顺德市新城区建设工程管理实施细则》(顺府办发〔2001〕80号)、《关于加强新城区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造价管理的意见》(顺府办发〔2003〕28号)、《批转顺德工业园开发中心〈关于加强顺德工业园建设项目增加工程造价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顺府办发〔2004〕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