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发顺德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区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及省经贸委《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的规定,决定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现就办理《佛山市顺德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和乙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乙种《经营许可证》和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的核发工作。
二、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除外)生产、储存的企业(包括新设立和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均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申领《批准书》,并凭《批准书》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以及办理申领生产许可证等有关业务,未取得《批准书》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活动。
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已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逐步进行处理。
三、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除外)经营销售的单位(包括新设立和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均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和年检等业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活动。
我区支持和鼓励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支持和鼓励培育发展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范的经营交易场所。对已成立的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经营销售单位的经营场所,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本条上述规定的,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请表》(附电子版一份)和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副产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熔点、沸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4、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事故应急预案。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核所报资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的,发给《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不批准的,发给《不批准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通知书》。
七、申请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主任);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六)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经营用于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领域使用的非剧毒危险化学品的零售单位,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在城区内经营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宽条件,零售门店经营面积应不小于15平方米。
没有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符合本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条件。
八、申请乙类《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企业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附电子版一份)和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符合资质规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的经营企业除外)
4、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包括采购员、销售员、仓管员等)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6、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新设立的企业,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核所报资料齐全后,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审核合格的企业发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发给《不合格通知书》。
九、为有效地实施乙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原《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衔接,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效期延至2004年3月底,届时,原《广东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一律作废。各经营单位应尽快按照办证程序办理新的乙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地址:顺德大良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三楼东侧;联系电话:2835978、2835981;传真:2835979)
办理《批准书》和《经营许可证》按如下时间:
(一)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企业的《经营许可证》(乙种)由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核发;
(二)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乙种)的换证工作由2003年9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止;
(三)已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批准书》的核发工作由2004年1月1日起到2004年12月31日止。
十、持有《批准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剧毒化学品除外)应当每两年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持有《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经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从2004年8月起凭《批准书》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2004年3月起凭《经营许可证》和《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明》办理工商年检及有关业务。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危险化学品△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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