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20166号案原告巫泽安诉被告陈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满强: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20166号案原告巫泽安诉被告陈满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20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满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巫泽安归还借款本金63000元及利息1890元,并应以63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7.4%自2018年3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付利息给原告巫泽安,息随本清;二、驳回原告巫泽安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2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巫泽安负担218元,被告陈满强负担196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巫泽安,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