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6980号原告谢晨璇诉被告黄善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善国:
本院受理原告谢晨璇诉被告黄善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69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黄善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6750元及以76750元为本金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以66750元为本金从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予原告谢晨璇。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987.6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且应退还的1987.69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 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