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民政局关于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等事项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08日发表
各社会组织:
为推动社会组织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各社会组织对相关变更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名称带有“光明新区”的应变更为“光明区”。
二、光明区机构改革中,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含业务主管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应变更业务主管单位,并相应修改章程。
三、社会组织住所实际发生变化或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进行住所变更登记。
具体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人:何子超,联系电话:27434616)
特此通知。
深圳市光明区民政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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