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龙岗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龙岗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废管〔20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范围内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设施”),是指以建筑废弃物作为主要原材料,通过技术加工制成具有使用价值的再生建材产品及其它可利用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综合利用设施,是市政服务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包含工程弃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等。
第三条 原则上每个街道应当规划建设不少于1个综合利用设施。综合利用设施的建设管理,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绿色发展,统筹规划,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区建筑废弃物处置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负责审定综合利用设施建设事项。
第五条 区住房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区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工作。负责办理开工手续,协调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介入监督,并负责综合利用设施消防审核以及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六条 区发改局负责综合利用设施的社会投资备案。
第七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综合利用设施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并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用地是否列入城市更新及土地整备等范围。
第九条 区水务局根据权限划分负责办理水土保持相关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办理环评审批及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龙岗管理局负责核查用地的权属、规划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基本生态线范围以及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等情况,并提出意见。负责办理林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核查用地是否国有储备用地,并按职能提出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根据其职责审查是否符合本部门强制性标准。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收取辖区内综合利用设施提交的申请资料、并提出是否同意的初步意见,并按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申请人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经营范围的法人机构。
申请人作为综合利用设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综合利用设施的
建设、安全、环保、运营等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向属地街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具有较为先进成熟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工艺技术且建筑废弃物年处理生产能力应不小于100万吨,资源化利用率≥95%。
(二)已取得综合利用设施用地相应土地使用权,且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综合利用设施场地符合选址要求;
(四)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符合《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2018);
(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人向辖区街道办提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龙岗区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资格证明;
3.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证明文件;
4.符合选址条件证明材料;
5.拟建综合利用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局、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
6.综合利用设施用地附坐标的范围图(纸质盖章版1份,CAD电子版光盘1份);
7.综合利用设施用地核查情况;
8.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辖区街道办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按规定收文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收文后,应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用地进行现场勘查,核查用地位置及现状、用地性质、用地使用权等情况,并结合辖区街道需要等情况提出意见,将申请资料及核查书面意见报区住房建设局。
第十九条 区住房建设局根据街道办上报的申请资料及书面意见,结合龙岗区综合利用设施分布及处理能力等情况,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符合需求的,由区住房建设局征求区规划土地监察、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涉及国有储备用地的,还需征求区土地储备部门意见。相关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反馈至区住房建设局。经汇总,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建设局提请区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条 经区联席会议审议符合综合利用设施建设需求的。由申请人依法向区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区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区联席会议纪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审批。
第五章 验收及监管
第二十一条 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用地、建筑、消防、环保、水土保持以及设备等。其中建筑工程验收,由申请人组织五方责任主体进行验收;环保、水土保持及设备验收,由申请人委托环保及安全机构进行评估验收;其他需要验收的,由申请人按职能部门要求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通过后,由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验收资料提交给辖区街道办。
第二十三条 综合利用设施存在有下列情形的,各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应根据职责划分进行后续监管:
(一)擅自改变综合利用设施用途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消除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水土流失的;
(四)被属地街道、社区和居民多次投诉,反对意见强烈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退出
第二十四条 综合利用设施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
(一)自愿退出的;
(二)符合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相关规定的应当清退或拆除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综合利用设施主动申请退出后,不得再受纳建筑废弃物,申请人应当制定退场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建筑废弃物及再生建材产品清理、综合利用设施拆除、场地原貌恢复或绿化等,承担费用并组织实施,完成后将土地归还土地权属单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