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人大六届一次会议第20150256号建议的答复
赵煦东等13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解决商务公寓居住人群教育学位的建议》收悉。我区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区的学位类型划分和自购房界定方法
1.学位类型。根据《宝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分入学办法(修订稿)》(深宝教〔2014〕75号),在我区申请义务教育阶段学位,根据申请学生的户籍类型和在学区的住房情况,共划分为8个学位类型:第1类:学生为宝安户籍,学区购房(或祖屋,或父母享受政府出售的人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下同)。第2类:学生为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购房。第3类:学生为宝安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提交无房证明。第4类:学生为非深圳户籍,学区购房。第5类:学生为宝安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不提交无房证明。第6类:学生为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提交无房证明。第7类:学生为深圳其他区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不提交无房证明。第8类:学生为非深圳户籍,学区租房或有特殊住房。
2.对于1、2、4类中自购房的界定方法。提供宝安区国土部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产证。已购房但房产证原件在银行抵押的,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已购房但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国土部门统一样本的购房合同原件。产权登记人须是学生的直系亲属(父亲、母亲、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且所占份额须≥51%。如产权登记人是学生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的,该生须与他们在同一户口本上或通过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儿童父母结婚证、儿童出生证等材料来体现。
二、根据目前的招生政策,我区没有对使用商务公寓申请学位进行限制。
根据我区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申请人提供的房产证用途为居住性质的、已在国土部门备案的、产权人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直系亲属,即为有效的自购商品房。对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的公寓形式住房没有加以限制。日后对目前的政策与做法是否有修改必要,需进行调研和评估后,根据市统一的指示执行。
三、建议取消批建商务公寓
对商务公寓,不要求建设配套学位,这种做法逃避了建设公共配套教育设施的责任,而所有能住人的房子都不能限定不能住孩子,都会有孩子入学。因此,建居住类房屋而不建配套学位,人为加剧了本已严重不足的公办学位矛盾。凡是提供合法居住证明的符合条件的义务教育儿童,政府必须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议商务公寓建设的同时也要配建学校。
感谢您(们)对宝安区教育工作的关注和监督,我区将一如既往做好教育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