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育局、各新区公共事业局,各相关学校、幼儿园:
为切实做好2014年秋季学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生(含儿童,下同)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列入工作重点,落实责任到人。各区(含新区,下同)和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应将学生资助工作列入新学年开学重要工作,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持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做到不漏掉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保障残疾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区级学生资助资金统筹管理。各区学生资助应统一实行按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实施资助并落实相关经费。
各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本级2015年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部门预算工作,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中职学校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和普高国家助学金财政补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教〔2013〕87号)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区级学生资助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及时、有效、安全。
(三)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各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应开设“绿色通道”,对于能提供有效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学生,应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再按其实际情况实施相应的资助。
各学校要加强学费减免的票据管理,统一执行凭票据退费,不收费则不开立票据;对中职学校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入学时应直接免收学费,不得先收后退。
进一步落实“中职学生资助卡”和“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以下统称学生资助卡)政策,中职和普高国家助学金原则上要求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
(四)按时完成评审工作。各区和学校务必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材料报送工作。逾期未报的区和学校所需经费将安排在2015年春季学期向财政部门补报,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各区和学校自行承担。对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学生及家长投诉较多、社会反响较大的单位,我局将进行通报。
(五)配合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函〔2014〕1号)精神,各单位要确保有专人负责系统操作和管理,并配合市教育事务和学生资助中心做好学生资助工作人员系统应用培训、系统试运行等相关工作。
(六)配合做好全市学生资助专项检查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规划纲要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教财〔2013〕2号)精神,我局将组织全市学生资助专项检查工作,各区和学校应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部署
我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资助实行按学年评审,分学期申报,每年秋季学期开展该学年度的资助申报评审,次年春季学期删减不符合资助条件学生名单,增补该学期新申请学生名单,具体学生资助项目如下:
(一)高中阶段学校:中职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免学费、普高国家助学金、普高特困生免学费、普高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贫困大学新生学费资助(由原毕业普高和中职学校负责)、普高低保学生伙食费补助(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普高低保大学新生资助(市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由原毕业普高学校负责)。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困生学生服费资助。
(三)幼儿园:保教费资助。
对中小学校未能入学或中途辍学的学生,要深入学生家庭做好劝学工作,保证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详见***1)。
三、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解读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和地方政府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解读,通过报纸、电台、校园广播、公共橱窗等渠道开展宣传工作,在新生入学期间设立并对外公布学生咨询热线电话,通过热线电话做好资助政策咨询解读工作,及时解决学生及家长反映的问题。我局常年开设中小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投诉电话(0755-82386752)。我局将把通过热线电话投诉的问题传送至有关区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学校,有关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教育事务和学生资助中心。对因“绿色通道”不畅而拒绝学生报到入学的紧急投诉,应做到当日投诉,当日解决。
特此通知。
***:1.2014-2015学年度秋季学期深圳市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安排表(学前、义务教育、普高中、中职学校)
2.《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资助函〔2014〕1号)
3.《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规划纲要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教财〔2013〕2号)
深圳市教育局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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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5学年度秋季学期深圳市学生资助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安排表(学前、义务教育、普高中、中职学校).pdf
***2.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pdf
***3.《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规划纲要重大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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