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环保局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
我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环保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程序,推动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管理,使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工作更加简便、科学、高效,促进了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规范征收。
一是加强领导,全面部署。我市高度重视排污申报简化和排污费征收流程调整带来的新变化,明确职责,认真落实,稳步推进。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并按照省环保厅工作要求,将有关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的新要求及时传达到各县、区环保局及辖区内所有排污单位。
二是简化排污申报程序。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启用新版(网络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排污申报、排污费征收工作。取消年度预申报。要求排污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分类进行排污申报。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请表(试行)》,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环境监察机构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2015年度排污申报继续使用现有网上申报系统,仅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的表一《基本情况及上年污染物排放情况》。三是规范排污费征收工作。环境监察机构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以及难以监测的施工扬尘和建筑施工噪声依照《通知》中提供的方法核定、征收排污费。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未按相关要求申报的排污单位依法责令限期补报,逾期拒报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下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对拒报、谎报的排污单位予以处罚。排污单位逾期未缴纳的,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决定书》,并征收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