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2〕7号印发从化市2012年扶持企业发展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从化市2012年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从化市2012年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
去年底以来,我市企业受欧美债务危机和国家实施经济调控政策等因素带来的持续影响,面临极大的困难和挑战。为更好地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渡过难关,根据省政府《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从化市2012年扶持企业发展的措施。
一、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1. 完善政府与企业沟通联系机制。进一步落实市领导挂钩联系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和制度,加强***服务,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部门要定期召开座谈会或采取深入企业调研等形式听取各类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工作制度。重视发挥工商联、民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其他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和桥梁作用,及时反映情况,指导其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强化机关服务效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对符合条件的要确保顺利畅通,对一时难以办到的要合理变通,对出现梗阻的要及时疏通;对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市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对影响企业前途命运的急重事项要重点解决。其中,对涉及重大项目、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相关审批按现承诺期限再缩短50%的期限内办结或答复;对一般性项目的招商引资的相关审批及现有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按现承诺期限再缩短20%的期限内办结或答复;对总部经济项目和商贸流通企业项目的相关审批按现承诺期限再缩短30%的期限内办结或答复。
3. 规范涉企执法检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按照统筹安排、避免重复的原则,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日常执法检查(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制假售假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应提前知会企业属地的镇(街、园区),并由镇(街、园区)统筹集中安排。
二、实行规费减免和财政奖励措施
4.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新办或增资扩产工业企业报建并在前动工的厂房(仓库)、物流仓储(经营用房),全免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按标准的50%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房地产权登记费、工程测量费、公证费、避雷设施检测费。(由市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垂直管理部门的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实行定价的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超过标准下限的50%。广播电视、《今日从化》等媒体免收招工广告费。(由各涉及收费部门负责)
5.已投产并在从化纳税的有市场前景且不存在土地闲置(经市经贸局审核认定)的民营、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其缴纳的2012年年度土地使用税,市财政可给予50%的奖励。(由市投资服务中心、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6.实施期限内,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7.对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8.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9. 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由市地税局负责)
10. 对金融机构与小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由市地税局负责)
11.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予加收滞纳金。(由市地税局负责)
12.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100%。(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13. 对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目前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市人社局负责)
14. 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和在保障土地总的取得成本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15.经本市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关键技术研发、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产业领先、带动性强的工业企业及产学研合作项目,可优先列入科技三项经费和企业技改资金使用计划给予资助。(由市科信局、经贸局负责)
16. 加大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支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从化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奖励方案》等政策措施。(由市经贸局、财政局负责)
17. 加强服务指导,积极推荐企业申报国家、省、广州市有关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快企业实施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外市场。(由市发改局、科信局、经贸局负责)
三、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
18.根据企业贷款需求情况,由市发改局(金融办)牵头,适时召开银企供需恳谈会或说明会,增进银企之间的沟通与了解,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产业升级转型方向的企业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融资。(由市金融办负责)
19. 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加快融资担保中心建设。(由中国人民银行从化支行、市财政局、金融办负责)
20. 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由工商从化分局、市经贸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用电、用地等生产要素保障
21. 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加快市高技术产业园、明珠工业园等重大产业平台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支持企业主体和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着重加快园区的道路、管网、电力、供水、分布式能源站等基础设施和商贸市场等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由市高技术产业园、明珠工业园、城市管理局、从化供电局负责)
22. 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新办企业、异地迁入我市的企业,由市经贸局出具有效证明和企业完善权属手续承诺书后,供电部门积极解决企业用电报装和供电问题。(由市经贸局、从化供电局负责)
23. 对纳入我市“三旧”改造搬迁的企业,优先安排落户工业园区和办理用地手续。(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五、鼓励企业吸纳培养人才和完善劳动用工手续
24.实施期限内,从化籍大学本科毕业生就业本市工业企业、并签定劳动合同的,对其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费企业负担部分,市财政给予50%的补助。(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25. 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
26.工业企业前招用的农民工(包括企业扩大生产增招新员工)可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条件成熟时再参加其他险种。(由市人社局负责)
六、加强领导、强化监督、大力宣传
27. 各镇(街)、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责任机制,确保上级以及我市各项扶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由市经贸局负责)
28. 强化效能监督,由市监察局对扶持企业发展工作进行协调并监督实施。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领导责任。(由市监察局负责)
29. 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扶持企业的政策措施,以及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政策措施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扶持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由市新闻中心、广播电视台负责)
七、其他事项
对上述各项优惠措施的办理程序,由各相关责任部门参照《关于帮扶工业企业解困,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细则》(从府办〔2008〕1***号)制定,并主动指导企业申请办理。其他未列优惠措施,均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中共从化市委、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从发〔2011〕6号)、《中共从化市委、从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从发〔2011〕7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相关优惠措施国家和省、广州市有规定实施年限的,按国家和省、广州市的规定执行。
八、实施期限
本措施自实施期限为自发文之日起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