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电商平台税改前后***开具调整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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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市本级各采购人、电商预选供应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应税改要求,调整如下:
1、对于销售订单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商品,供应商按税率变革前原商品适用的税率开具***给采购人,红票税率与前期蓝票税率一致。
2、对于销售订单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后的商品,供应商需按税率变革后商品适用的税率开具***给采购人,红票税率与前期蓝票税率一致。
特此通知。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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