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近日,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发布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共分为5章37条,分为总则、管理措施、奖惩措施、法律责任、附则五大部分。《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办法》要求,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逐级报送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网络编辑:白玮
信息审核:赵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