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番禺市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番府〔1999〕31号
各镇政府、南沙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农药经营管理,现将《番禺市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番禺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番禺市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经营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农药管理规定》、《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番禺市农业局是本市人民政府实施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特许证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以广州市植物保护总站不定期的公布为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二线蔬菜基地镇范围外”是指除大石、新造、榄核、东涌、黄阁、灵山、万顷沙镇珠江管理区范围以外的属本市管辖的镇、村地区。
第五条 凡在本市二线蔬菜基地镇范围外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一律办领番禺市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
第六条 番禺市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由番禺市农业局统一制发,统一编号。具体工作由番禺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均可向市农业局申领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申请单位须持本单位的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本单位农药售货员的农药上岗证向市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业局审查合格后,方可领取证件。
第八条 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实行一店一证,持证经营。
村级特许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必须到镇级以上(含镇级)持有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的农药批发单位购货。
村级特许经营高毒高残留农药的单位必须限量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批发。
第九条 高毒高残留农药必须与其它农药分架销售,并健全销售登记制度。
第十条 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实行年审制度,经营单位每年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线蔬菜基地范围外不实行限量供应、分架销售和建立登记制度的;未经批准,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市农业局没收其所售产品及非法所得,吊销其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并处以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农药经营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广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市农业局同时吊销其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伪造、转借或涂改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特许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在农药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月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番禺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