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深盐发20147号)
深盐发[2014]7号
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
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
(2014年11月28日)
建区以来,历届区委高度重视政协和民主协商工作。区政协自成立以来,积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较好发挥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作用,为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探索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新路径、新机制,更好地促进我区“五位一体”协调发展,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精神,以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对于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增强基层党委的执政能力,提高人民政协履职能力现代化水平,发挥人民政协在发展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区科学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为主轴,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聚焦推动科学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群众最为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广开言路、广纳良策,积极探索基层协商民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和工作机制,寻求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努力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滨海城区汇聚最广泛的智慧和力量。
二、总体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发挥区委在政协民主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协商活动由区委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区政府应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开展民主协商;区政协应充分发挥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二)坚持把政协民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做到重大问题协商在区委决策之前、区人大表决之前、区政府实施之前,加强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的协商。
(三)坚持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原则。以公众需求和存在问题为导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应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同群众进行协商。
(四)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增进共识的原则。有事多商量,遇事真协商,博采众谋,体谅包容,鼓励和保障不同意见的充分表达与沟通。
(五)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原则。认真探索和总结符合辖区实际、体现盐田特色、具有明显实效的协商民主新途径,不断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
三、协商内容
区委在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区党代会工作报告和区委作出的有关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决议、决定和意见;
(二)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决策;
(三)区政府工作报告及财政预算报告,区法院、区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盐田城区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重大专项规划,行政区划的重大调整;
(五)本区重要发展战略、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建议;
(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医疗卫生、教育、生态环保、食品安全、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和社会建设、社会管理方面的重要决策;
(七)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
(八)区各民主党派参加区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区政协内部重要事务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九)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重要问题。
四、协商形式
区委在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年初举行一次。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开、闭幕式,参加听取分组讨论和大会发言,与委员共商发展大计。主要就“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报告以及事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二)区政协常委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重点协商讨论年度协商计划议题和区委提出的或区委同意区政协党组提出的协商议题;听取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就协商议题所作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区政协常委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的文件。
(三)区政协主席会议。每月举行一次。主要根据区委工作部署和区政协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安排协商活动,并就党政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协商讨论。
(四)区政协专题协商。每年举行一次。以政协常委会形式进行。区政协常委、部分委员与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围绕本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结合年度中心工作,由区政协党组提出议题,提请区委同意后开展。
(五)区政协对口协商。每年举行两次。由区政协分管领导及专委会牵头,各有关界别的政协委员参加,与区有关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就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重点工作推进和基层单位、群众期待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或就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提出需与区政协开展的议题进行协商。
(六)区政协界别协商。适时开展。依托区政协专委会,组织各界别或界别小组成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与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就界别群众关心的行业、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开展协商,为区委、区政府改进行业、领域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七)社区共治协商。每季度举行一次。在街道或社区举办。由各民主党派、区知联会和区工商联与各街道承办。主要就社区存在较突出、群众反映较集中的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组织民主党派成员、政协委员、居民代表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面对面协商对话,提出建议。
(八)区政协提案办理协商。经常性开展。主要就提案审查立案、交办、办理、反馈等各环节进行全过程沟通协商,由区政协提案委组织提案人、提案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就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和影响提案办理的重要问题进行交流、协商、现场督办,推进提案办理取得实效。
(九)其他协商形式。由区委、区政府或委托区政协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发出征求意见函,开展网上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咨询说明会等,与政协委员进行协商;区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视察报告、社情民意信息等书面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协商意见。
五、协商程序
区委在区政协开展民主协商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年度协商计划的提出。每年年初,区委根据年度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会同区政府、区政协共同拟定年度协商计划,经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后书面通知区政协。区政协应在1个月内研究提出落实年度协商计划的协商工作要点或方案,提交区政协常委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协商方案的确定。协商方案由区政协组织制订。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协商安排应由区政协党组纳入区政协全体会议方案,商请区委同意后执行。区政协其他协商方案应根据区委年度协商计划和区政协年度协商工作要点,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拟定,并与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领导协商同意后,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三)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活动准备由区政协牵头,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有关单位应在协商活动前15个工作日,将区政协所需要的协商参考文件材料提交区政协。为保证协商质量,区政协应围绕协商主题组织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意见,并及时综合提出意见,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抄送参加协商的区领导和相关部门。区有关部门要配合区政协做好调研、视察、通报、咨询等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安排参加协商人员,并做好回应和协商准备。
(四)协商活动的开展。协商活动应由区政协组织开展,由区政协领导、专委会负责人或委托相关人员主持。与协商议题有关的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须重视并参加协商活动,并视情况在协商会上就协商议题作出情况通报或说明,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及时作出回应。区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听取委员大会发言。区政协专题协商期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参与协商,并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区政协举办对口协商、界别协商、重点提案办理协商、社区共治协商和其他协商活动期间,有关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参与协商,现场回应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开展交流交锋交融,寻求双方最大公约数,努力达成共识,确保协商实效。
(五)协商情况的整理报送。重要协商活动情况,应在协商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视协商情况将协商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形成协商情况报告、协商会议纪要或建议案等协商成果,报送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协商意见的采纳反馈。对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专题协商会形成的协商成果,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明确办理部门、提出办理意见;其他协商活动形成的协商成果,应由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阅批,提出办理意见。事关民生和本区发展全局的重要协商成果,应列入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进行研究,作为决策的依据。区委、区政府及职能部门采纳协商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应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在3个月内书面反馈区政协办公室。对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落实情况和有关部门落实区政协提案及协商意见建议的情况,区督查部门应列入重点督查事项,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全年重点协商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应在区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对区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的领导。区委要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本意见规定应进行协商的内容,未经协商的,原则上不提交区委决策、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决、区政府实施。区委在每年年初应主动会同区政府、区政协制定实施在区政协的年度协商计划,并安排相关区领导出席应出席的协商活动。区委、区政府应有一名联系政协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协调在区政协的民主协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街道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区政协民主协商各项工作,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及时处理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二)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政协委员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完善重要情况通报制度,区委、区政府应每半年向区政协全体委员通报一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纪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应每年向区政协常委会议通报一次纪检监察、审判和检察工作情况。区党代会、区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视情况安排区政协领导或委员列席。区委、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手机报、微信、网站、书面等形式每季度向委员通报情况,增进委员对相关工作的了解。鼓励委员和各界人士敢讲话、进真言、出实招、谋良策,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协商环境。区政协委员所在单位应支持其参加政协学习和履职活动。
(三)完善政协委员联络机构。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制。完善区-街道-社区三级委员联络机构,在区政协进一步明确委员联络责任,强化联络功能;在各街道设立委员联络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委员联络工作;在社区依托政协委员工作室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
(四)推进区政协履职能力建设。高度重视区政协领导班子建设,委员的产生和增补要认真听取区政协党组的意见,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深入研究更好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拓展公众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把区政协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任用与交流纳入区党政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安排。将政协委员培训纳入全区干部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委员履职能力提升培训班。广大政协委员要珍惜自身荣誉,恪守宪法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改进工作作风,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五)营造促进协商民主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协商民主督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召集区政协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就协商民主的组织实施、***落实、督办反馈等工作进行沟通、协调,并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适时予以通报。要把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的重要内容,让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协商、学会协商、参与协商、善于协商,形成协商的政治自觉;把支持政协开展协商民主、重视协商成果转化,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民主作风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各单位勤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进行年度考核。对政协各种协商活动及其成果,要加强宣传报道和总结,形成有利于开展民主协商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