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五项政策加强药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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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27日发表
为加强农村药品价格管理,省市物价部门近期相继出台文件,制定切实可行的药品价格政策。
县级、乡镇和社区医疗机构及各零售药店,以实际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核定其零售价。县级、乡镇和社区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属政府定价药品的零售价格,应以最小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列入《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核定的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山东药品价格专刊》发布的最高零售价格时,应按照最高零售价格执行。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购进的药品,应按照相关规定公式核定价格。县乡医疗机构未通过集中招标采购方式自行购进的药品,应本着降低药价,让利于民的原则自行核定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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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0 15:49:0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