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1年度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要求,定于8月份对我区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初审,尽快与医政科联系考核证书(3元/张)领购事宜,将任期考核统计表(见***)发送至邮箱82078370@163.com,并于8月18至19日将考核材料提交至医政科。
市中区卫生局医政科
2011年8月9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我市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济厂企医疗机构:
为促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深入健康发展,落实继续医学教育与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挂钩的配套政策,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有关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卫科教国合字〔201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定于 8月份对我市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符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或聘任条件,拟申请参加2011年卫生系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或聘任、2012年卫生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或聘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考核内容
本次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周期为5年,即对考核对象在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
(一)合格标准
按照《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学分累计和审验,凡考核周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少于25分,当年所获学分不低于20分,累计达125分,且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者,可认定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
1、任期内I类学分要达到以下要求:三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0学分,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35学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低于25学分。
2、参加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具体要求如下:
(1)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药学、检验人员及护士长,2006年参加《抗菌药物和麻醉药品合理应用》学习;
(2)2006-2007年参加《医学伦理学》学习;
(3)护理人员2009-2010年参加《护士条例解读》学习;
(4)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临床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及药学专业人员参加《山东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增补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学习。
3、2007年参加医疗卫生机构药械商业贿赂防范专项培训、2008年参加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治技术专题应急培训,分别经考核合格。
4、中医类执业医师参加全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内经选读》、《伤寒学》、《金匮要略》、《温病学》学习,且考试合格,取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山东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公共课程学分证书》。
(二)相关事项说明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二阶段)可作为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的证明,但其考试周期内继续医学教育公共课程必修课必须考试合格。
2、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卫生支农在基层工作满半年以上以及参加援川、援疆和援外医疗队工作3个月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其当年按取得规定年度学分25分计算,但其考核周期内的继续医学教育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核合格。
3、经单位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学习(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培训单位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但其考核周期内公共必修课程必须考试合格。
三、考核办法与时间
1、《2011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各单位接通知后与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联系任期考核合格证书领购事宜。
2、卫生技术人员持相关有效材料报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经单位初审合格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驻济厂企医疗单位持上述相关材料集体到市继续医学教育中心进行学分认定考核,并上报任期考核人员情况统计表、任期考核情况汇总表(***1、***2)纸质及电子版。任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2011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
3、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审核时间表(***3)携任期考核学分证书及有关材料(学分登记册、初审后的任期考核合格证书等)上报审核,全市考核工作时间为8月15—26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每位需要参加任期考核的人员,逾期不再办理任期考核合格证书补办手续。
《2011年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合格证书》,是有关卫生技术人员参加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考试)与聘任的必备材料。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任期考核,是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市人事局《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和《济南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及其补充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学分审核、认定,并严格证书发放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文件:20110808任期考核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