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解读
近期,兴化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了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奖励的相关条件、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进行细化、补充,增强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这也比较符合事业单位的特点,体现了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同时也会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按照《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其中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在程序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强调要求了奖励单位的公示公告,从制度上规范程序、强化监督、防止“带病奖励”。在权限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各自职责和权限边界。
在具体的物质奖励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一次性奖金标准,并明确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的制作及发放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对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在条件中新增了“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在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服务创新型省份”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的奖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