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泰兴市长征南路及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了《泰兴市长征南路及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依法征收和公平补偿,提高征收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泰兴市长征南路及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1年11月18日前(以邮戳日期或签收日期为准),将实名书面意见寄(送)达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泰兴市长征南路及周边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征求意见”字样。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日
***:
泰兴市长征南路及周边
地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长征南路及周边地块集体土地拟实施征收,现对该地块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切实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泰兴市宅基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具体详见该地块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对象
上述集体土地上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三、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2022年6月30日前。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延令街道办事处、欣顺房屋征收事务所。
五、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认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上房屋
1.宅基地已经依法审批并按批建手续建房的,按照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确认产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原审批面积的,可按现有家庭人口可享受住房面积(按农村居民可享受宅基地面积推算建筑面积,4人及4人以下户168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189平方米)确认产权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小于上述标准的,则按实测面积予以确认产权面积。
2.宅基地未经依法审批,但至本方案发布之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按现有家庭人口可享受住房面积(按农村居民可享受宅基地面积照顾确认面积,4人及4人以下户168平方米、5人及5人以上户189平方米)确认产权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小于可享受住房面积的,则按实测面积予以确认产权面积。
3.宅基地未经依法审批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一律不予确认产权。
(二)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的房屋
1.被征收人所建房屋已经依法审批的并按批建手续建房的,按照批准手续载明的面积确认产权面积。
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大于原审批面积的,批建一间的按84平方米、批建两间的按168平方米、批建三间及以上的按189平方米予以确认产权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小于上述标准的,则按实测面积予以确认产权面积。
2.被征收人通过向乡镇(街道)、村支付土地补偿费用的,由被征收人提供原始凭证,按凭证载明的建房间数予以确认产权面积,一间户84平方米、两间户168平方米、三间及以上户189平方米;被征收房屋的实测面积小于可确认产权面积的,则按实测面积予以确认产权面积。
3.被征收房屋无任何原始凭证的,一律不予确认产权面积。
(三)非住宅非营业房屋
对征收范围内的单位、企业建设的房屋按批准面积予以确认补偿产权面积。
六、补偿与安置
(一)补偿
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及补偿标准
1.住宅房屋:以本项目征收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由经规定程序确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本项目区域内被征收房屋补偿基准价格。确认产权的部分根据基准价评估其房屋补偿价格;不确认产权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补偿。
2.非住宅非营业房屋:按照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城区非住宅非营业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发[2020]33号)要求执行。
3.装饰装潢以及附属物的补偿:由经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泰政办发[2018]76号文规定的标准评估补偿,突击装潢不予补偿。
4.搬迁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房屋的,按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标准计算,低于1500元补足1500元。
企业机器设备、生产性物资等搬迁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经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一次计算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按两次计算搬迁费。
5.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屋,区分以下情况支付临时安置费。
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现房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每月的,补足1200元每月。
②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的,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24个月,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支付,不足1200元每月的,补足1200元每月。
③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的,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大出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的部分,自被征收房屋腾空交钥匙之日起计,过渡期为12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等面积部分,过渡期为24个月,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一次性支付。
④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导致过渡期延长的,延长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此处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当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时,按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当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时,按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4元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延长期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合法建筑面积(此处合法建筑面积同上)每月每平方米36元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如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套型面积和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均达不到100平方米,则按100平方米计算支付延期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支付上述延期的临时安置费后,不再承担因延期交房而引发的其它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非住宅房屋已补助了停产停业损失,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和延期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按上述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费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止,其后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参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泰政办发[2012]154号)的规定执行。补偿方案公告时已停产、停业的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
7.储藏室、汽车库补偿:参照同地块国有土地上同类型住宅房屋的标准认定并补偿。
8.安装管道天然气的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凭初装***等有效凭证领取与其初装费等额的补偿。
(二)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其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补偿,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
(1)住宅房屋补偿费用包括:房屋价格、装饰装潢以及附属物的补偿、安装管道天然气费用、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等。
(2)其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补偿费用包括:房屋重置价格、土地使用权价格、装饰装潢、搬迁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等。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位置
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现房或期房供被征收户选择,具体房源以现场公示为准。
(2)产权调换房面积的确定
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产权面积就近靠套型选择产权调换房,产权调换房面积最多不得超出被征收房屋经确认的产权面积和照顾安置面积之和10平方米。
被征收人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选择产权调换房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经确认的产权面积基础上,给予以下安置面积照顾(以下统称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实测面积超过经确认的产权面积部分,按超出面积的60%给予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但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可享受住房面积的25%。据此,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户,4人及以下户总安置面积最大为210㎡,5人及以上户总安置面积最大为236.25㎡。
被征收人为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选择产权调换房的,产权调换房面积在经确认的产权面积基础上,给予以下安置面积照顾(以下统称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超过经确认的产权面积部分,按超出面积的45%给予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但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经确认的产权面积的20%。据此,选择产权调换的,一间户总安置面积最大为100.8㎡,两间户总安置面积最大为201.6㎡,三间及以上户总安置面积最大为226.8㎡。
只有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出经确认的产权面积、产权调换房面积等于或大于经确认的产权面积,方可享受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可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照顾安置补偿建筑面积按市场价格计算,计算补偿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3)产权调换房的价格及相关费用结算
①产权调换房结算价格按现场公示的各房屋产权调换价格进行结算,储藏室、管道天然气初装费等其他费用另行结算。
②管道天然气初装费按照2800元/套结算。
③物业服务费和电梯更换费:两年内的物业服务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时间从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办理选房进宅手续次月起计算;两年后,被征收人按经市物价部门核准的该小区收费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产权调换房首次电梯更换费,并提前缴存市物管部门,专款专用。
(4)选择产权调换房顺序确定
按照“先交房先选房”的原则确定,以签约后腾房交钥匙的顺序确定选房顺序,若腾房交钥匙的时间相同,则按照签约的先后时间进行编号。腾房交钥匙和签约时间分别精确到时、分。
(5)汽车库(位)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开发建设单位购买。
(三)结算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以及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应得的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2.被征收人选择现房调换的,双方按实一次性结清房款。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人签约交房后,房屋征收部门将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潢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和奖励等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初步结算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与产权调换房价值的差价。正式交付产权调换房时,双方按实一次性结清产权调换房的余款,同时结清被征收人已支付的产权调换房价款的利息(利息自被征收人过渡期24个月届满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选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
七、腾房交验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被征收人腾房交钥匙时,应保证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结构设施,并经验房小组验收确认。如房屋验收不合格、已经评估的装饰装潢附属物等被拆卸、损坏的,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被征收房屋腾空后,由受委托的实施单位实施拆除。
八、相关规定与说明
(一)被征收人指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4)分户和户口迁入。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以上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参照《泰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泰政办发〔2012〕158号)执行。
(四)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提出的有关异议按《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试行)》规定处理。
九、奖励
(一)货币补偿奖励
住宅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经确认的产权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奖励。
(二)提前搬迁奖励
1.奖励时段:本地块第一奖励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4月30日;第二奖励时段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
2.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第一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30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第二奖励时段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给予15000元奖励。
(2)第一奖励时段和第二奖励时段的奖励不予累计。
(3)在规定奖励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签约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十、本方案由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