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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2月20日发表  


    

    

    

                      

                              浦政发〔2016261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区人社局牵头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 

  2016125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7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72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区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学习领会******系列***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升农民工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 

  (二)总体目标。2020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比例达85%以上,有培训愿望的农民工免费接受基本技能职业培训覆盖率达100%,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落户并融入城市生活。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建立统一开放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强化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推进公共就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化建设,依托现有各类技能实训基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实训。加快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家庭服务、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等服务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紧密结合特色产业,高效农业和务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人社局会同发改局、科技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农工委、农业局、教育局、财政局、商务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负责) 

  (四)促进农民工创业。鼓励和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农村劳动力就地创业。为农民工创业提供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鼓励农民进入家庭服务行业创业,将小门店升级为特色店、连锁店、品牌店,培育为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逐步形成家庭服务业城乡一体发展局面。支持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意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等实体经济对接,持续扩大农民创业规模和富民效应。鼓励运用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人社局会同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农工委、农业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浦口支行、总工会、团区委、妇联负责) 

  (五)发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多层次各类型现代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和高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资源对农村普通高中开放,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普职融通,使农村普通高中学生人人有一技之长。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强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校企合作,聘用一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专家作为专业带头人,一批企业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确保职业学校的专业建设紧跟新农村的产业发展。每年从企业引进一定数量德艺双馨的能工巧匠,充实到农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队伍。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育局、人社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六)规范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加强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尤其是建筑业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服务。(人社局会同建设局、建工局、总工会、社保中心负责) 

  (七)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加强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制度、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建筑业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卡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人社局会同建设局、建工局、公安分局、人行浦口支行、法院、总工会负责) 

  (八)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深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促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切实做好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享受同等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加强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平台建设,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优化经办业务流程,提升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人社局、社保中心会同财政局、卫计局、建设局、建工局、总工会负责) 

  (九)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和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制度,严格执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巡查、整治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切实保障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患职业病的农民工获得诊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农民工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等技术服务保障。安监局、卫计局分别会同教育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交运局、总工会负责) 

  (十)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畅通申诉绿色通道,简化受理立案程序,提高仲裁效率。进一步完善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优化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审查程序,完善协作机制,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时便捷地获得法律援助。畅通12348司法行政公共服务平台法律咨询热线,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咨询服务。加大普法力度,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人社局、司法局分别会同公安分局、法院、总工会负责) 

  四、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 

  (十一)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合理规划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逐步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强化新南京人服务中心建设,整合优化基层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引导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城镇有序落户。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推动我区流动人口积分入户管理模式。建立健全与农民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和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等挂钩的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公安分局会同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建工局、房产局、卫计局、社保中心负责) 

  (十二)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国家两为主要求,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全区教育发展规划,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保障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完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异地中考、高考的制度。(教育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团区委、妇联负责) 

  (十三)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现居住地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开展流动人口(本地居住六个月以上)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卫计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负责) 

  (十四)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供应体系建设,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房产局会同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康居集团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集体收益分配权以是否拥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为依据,户口登记不作为享受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据,将户口迁移、登记与集体利益收益分配剥离开来。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农工委、国土分局分别会同农业局、法制办、法院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加强农民工中的党组织建设,积极推动建立以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城乡一体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民政局、人社局、国资集团、总工会负责) 

  (十七)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坚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继续推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鼓励企业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文广局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民政局、教育局、团区委、妇联、总工会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做到有场所、有图书、有文体器材、有志愿者服务。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全面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资助政策、免学费政策和免寄宿费政策。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努力保障留守老人生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社保中心分别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十九)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区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为农民工服务的效率,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向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发挥群众团体服务农民工的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积极作用,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等方式关心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和思想状况,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对为农民工服务的社会组织正确引导、给予支持,充分发挥他们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促进社会融合的积极作用。(民政局、总工会、团区委、妇联分别负责) 

  (二十一)深入做好农民工统计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工发展变动形势的分析研判,探索建立农民工统计指标体系和监测调查制度,实现农民工统计信息的共享,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统计调查抽样方法、调查手段,充分利用联网数据,全面、系统、准确地采集农民工统计信息,掌握农民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趋势,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信息依据。(统计局、农民工办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二十二)营造关爱农民工社会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农民工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和优秀农民工典型事迹,对相关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加强对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引导农民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着力营造关爱农民工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农民工办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街道、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抄送: 

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委各部门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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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0 14:17:5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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