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加强财政管理工作、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和《省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15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较好成效的基础上,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客观要求。***、***高度重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已将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列入国家十一五规划。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二、稳步推进全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07年1月1日开始,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2006〕88号)、《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宁政办发〔2006〕47号)的总体要求和市政府的具体工作部署,启用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将所有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纳入财政规范管理。考虑到该项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批分阶段实施。市财政局要精心组织,妥善安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07年完成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三、加强政府非税收入规范管理
根据《南京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试行办法》(宁政发〔2006〕88号)的规定,下列收入均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国有资源(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资产)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偿出让、转让所得的收入;
2、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3、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4、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如房屋、场地、设备)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
5、行政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和政府(公共)资源开展培训、提供咨询和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
6、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名义(或凭借政府信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
上述政府非税收入中涉及需要依法纳税的经营性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所收资金可以先进入单位基本账户,并在按规定完成纳税申报后10日内,将税后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重点加强对各种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要加强对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和国有资源(资产)等所得收益的清理,把尚未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尽快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针对这些非税收入的不同类型和特点,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分类管理的有效措施和办法。
四、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质量和成效
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管。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使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