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24号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24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66N
法定代表人:沈文超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围社区大田洋工业区第五栋宿舍101(原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场路67号一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24日23时44分至4月25日00时12分,我局执法人员对光明高新园区科裕路(光侨路-长凤路)市政工程项目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处于路基土石方开挖阶段,实际施工方为你单位,工程施工地有1台挖掘机正在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有6台泥头车正在等待装载运输作业。经查,该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也不属于按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项目,你单位也尚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视频、调查询问笔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深圳市自卸车运输行业达标资质证书、劳务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4月2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环责改字[2019]GM4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的规定。
2019年6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