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皇姑区春逸园烤肉店的行政处罚
皇姑区春逸园烤肉店的行政处罚
(沈皇市监)大队餐罚决字[2017] 第581
2017年4月11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邢艳丽、黄庆斌,依法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6门的由张艳伶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春逸园烤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记录所经营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等内容。检查时该店聘用的经理齐冬玲在场陪同检查。其他有关情况待查。
2017年 4月 20 日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黄庆斌、邢艳丽来到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06号 6门 ,由张艳伶经营的沈阳市皇姑区春逸园烤肉店,责令改正后进行复核检查,现场发现该店经营的“烤牛排酱”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未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肉容,并未保存相关凭证。
2017年4月21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各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7年4月21日,对法定代表人张艳伶进行了本案有关情况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张艳伶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消除影响并停止经营。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张艳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该店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经营情况说明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证据形成的程序、方法及证据的形式、种类符合相关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形成互相印证的关系,应当据此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
违法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查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相关销售记录制度”
依照《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关于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三个以上阶次(最高额与最低额比值为四倍以上的,应当按照倍数额划分处罚阶次),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处罚,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第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较少的;并建议处罚如下:
决定对张艳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盛京银行沈阳市亚明支行,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10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或 皇姑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 皇姑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
审核人:孙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