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411号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年检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
二、年检应提交材料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2007年年末资产负债表(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已年检的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未超过任职期限的除外);
(六)住所产权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未超过有效期限的除外);
(七)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开展业务情况
(一)业务情况可分三部分内容填写①业务活动情况。按证书核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逐条阐述主要业务活动情况,包括做法、成效、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②是否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以及规范使用印章、证书等情况;③存在的不足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填报内容应当有条理、简单精练,并附必要的数字说明。为便于存档,业务情况内容应打印或手工填写在年度报告书内页,不要另附纸张 )。
(二)开办资金: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核定的“开办资金”数进行填报。凡期末“净资产数-专用基金数”的差值较开办资金上下浮动超过20%的,应当先变更开办资金,再年检。
(三)人员编制和从业人数: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填报,未定编的单位可以在人员编制栏中填报“0”。从业人数应为实际工作人员数,包括非正式编制人员。
(四) 经费收支情况:上年度和本年度结余数以万元为单位(1万元以下部分的数据不需填写),事业单位对财务报表不按有关规定填报或不如实填报的,登记管理机关会下发《整改通知书》,暂不予通过年检。
(五)受奖惩情况、接受捐赠资助有关情况:凡填报了相应内容的事业单位,应提供有关奖惩证明材料和捐赠协议书。
(六)举办单位意见(主管部门):此栏应由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举办单位的行政公章。
(七)提交材料复印件的要求:事业单位无法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年度报告书时要调好格式双面打印,不能超过两页纸。
四、申办年检办法
各事业单位应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上申请年度检验,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同时将其他应提交材料通过网络上传、传真、邮寄等方式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待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回复后,把所有应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登记管理局,提交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
联系人:杜月霜 联系电话:83031213 传真电话:83303982
地址:佛山市岭南大道14号九号楼40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