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建程序
把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基建程序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保证全省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依法有序地开展,提高城市和重要工程抗御破坏性地震的能力。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向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发出了《关于加强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府[2000]20号)。
通知要求,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根据地震基本烈度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重要工程项目法人应于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取得《重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核意见书》后,方可交给设计部门作为抗震设计的依据;重要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写可行性评估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需有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计的篇章;对必需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审核意见书》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应办理审批手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对违反有关规定,应进行而不进行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审核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工程项目法人或者设计单位,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防震减灾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省政府要求,省、市计划、建设、规划、地震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切实保证本通知的贯彻执行,共同做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
本通知的贯彻实施,对依法加强广东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邹波 黄河生 朱锦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