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粮食收购许可服务告知单
一、办理程序
1、受理:海城市辖区内申办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年收购量超过50吨(含)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到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我局申请登记后,领取《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和《受理通知书》。
2、现场勘查:申请人书面材料交到我局后,由我局组织有关人员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156号)规定,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3、签发许可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和实地核查结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签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同时给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办理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令407号);
2国家粮食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号);
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1]156号)。
4、中共海城市委《关于印发
三、申办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规模达到30万元(含)以上。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场地面积达1000平方米(含)以上,仓容能力达300吨(含)以上,且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租借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其租期应在申请收购资格之日起达3年及以上。
3、具备粮食收购质量检验、安全保管和商流统计等管理条件。拥有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包括定等、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检验仪器)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所。暂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1、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资金、占地面积、仓储设施、仓容能力、检验室设备、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统计人员情况,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的承诺等。
2、《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经营资金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仓储设施和储粮仓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7、粮食检验仪器证明材料和照片。
8、企业计量器具即称重设备证明材料和照片。
9、粮食检验员、粮食保管员、统计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当地政府部门出具的《企业安全生产合格证明》材料原件。
五、承诺时限:自书面材料齐全,交到我局之日起,五个有效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为您服务地址和电话:
1、海城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3163093
2、海城市粮食局调控检查科:3222783
***1: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doc
***2: 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