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岫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目 录
第一部分 岫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概况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确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并实施全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全县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组织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三)研究拟订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全县卫生支农和卫生扶贫工作;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拟订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指导全民健康教育。
(五)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组织调度全县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六)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负责传染病防治、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七)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管理医务人员资格认证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单采血浆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师、护士执业资格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工作;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及信访工作;负责县红十字会具体工作。
(八)组织落实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的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发展、创新,促进和推动中医药现代化。监督实施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人员的技术职称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改革;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指导,研究和指导民族医疗医药工作;指导中医药教育和科学研究。
(九)负责全县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组织落实全县重点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学科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和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的重点医药卫生科研项目攻关及新技术引进管理工作,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规划及培训管理,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及重点科系建设,研究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及医学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疗卫生技术合作、交流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负责县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管理工作,负责我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参与全县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指导全县医疗机构的配套改革。
(十三)承担县爱国卫生委员会、县防治地方病领导小组、县初级卫生保健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五)拟定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促进计生家庭发展政策,提高家庭发展能力。
(十六)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起草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政策措施。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建立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八)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工作,提出发布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九)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重要信息,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二十)制定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一)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岫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1、岫岩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
2、岫岩满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属的基层单位
第二部分 岫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一、表皮
二、2017年部门预算批复
三、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四、部门收入总表
五、部门支出总表
六、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八、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九、非税安排支出表(不含基金)
十、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A3)
十一、一般预算基本支出-工资及福利明细表
十二、一般预算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
十三、一般预算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五、非税收入安排基本支出明细表
十六、非税收入安排项目支出明细表
十七、政府基金支出表
十八、政府采购表
十九、“三公”经费
二十、“三公”经费预算明细表分单位
二十一、政府购买服务表
二十二、预算公开情况信息反馈表(需反馈财政)
二十三、预算检查表(需反馈财政)
见附表
第三部分 岫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收入
1.财政拨款收入3834.63万元。
2.罚没收入7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47.15万元。
4.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0万元。
5.专项收入0万元。
6.国有资本经营收入0万元。
7.国有资产(资源)收入 0万元。
8.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9.其他收入 115.56万元。
1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
11.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
12.事业单位经营收入31439.24万元。
二、本部门2017年度预算支出
(一)按经济分类预算支出
1.工资福利支出13671.66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18963.45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1044.37万元。
4.项目支出20***.09万元。
(二)按功能分类科目预算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610.58万元;医疗卫生支出32684.1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48.89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78.28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40.3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37.95万元。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比2016年减少86.98万元,下降(增长)18.69%,主要是公车改革后单位车辆减少原因。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信息化建设支(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金财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支出。
2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2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22.一般公共服务(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3.科学技术(类)其他科学技术支出(款)其他科学技术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26.医疗卫生(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27.医疗卫生(类)其他医疗卫生支出(款)其他医疗卫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
28.农林水事务(类)农业(款)其他农业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29.交通运输(类)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款)石油价格改革补贴其他支出(项):反映石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对其他方面的支出。
30.资源勘探电力信息等事务(类)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款)其他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工业和信息产业监管方面的支出。
31.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商业流通事务方面的支出。
32. 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涉外发展服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涉外发展服务方面的支出。
33. 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国土资源事务(款)其他国土资源事务支出(项):反映其他用于国土资源事务方面的支出。
3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反映其他不能划分到具体功能科目中的支出项目。
36.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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