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食药监局开展创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店活动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鞍山市食药监局决定从本月起至11月31日,在全市开展创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店活动。
创建活动坚持“严格标准、规范行为、支持引导、由点到面、宁缺毋滥”的原则,以全地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为创建主体,以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为标准,以硬件改造、软件提升、落实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为重点,认真落实好省局“一板五盒”要求,以创建促规范,以规范保安全,努力在全市打造一批硬件达标、管理到位、经营规范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店。
示范店主要达到五个要求:第一,商场(超市)必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台账登记制度、食品安全承诺制度、不合格食品下架退市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及健康检查制度、食用农产品自查制度。第三,所销售的食品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散装食品有规范的散装食品标签,必须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三无食品”;经营场所要干净、整洁,要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冷藏、冷冻等硬件设施。第四,食品库房必须整洁、食品存放分类分架,食品库房不得放置有毒、有害物品。第五,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意见反馈簿,自觉接受、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查、抽样、监测。
达到创建标准的经营者向所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初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对申请复验的创建单位进行实地验收。通过复验的,由市食药监局确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示范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