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杨府发〔2011〕7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1年3月17日区政府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杨浦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提高资金效益,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有关文件和《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2009〕24号)的相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区财政对获得国家和本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项目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引导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区级财政性资金;
(二)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本区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发展。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鼓励本区企业申请国家、本市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二)重点支持知识型现代服务业发展,主要包括现代设计、科技金融、专业服务、教育服务等领域;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包括信息服务、现代物流、文化服务、会展、旅游、现代商贸、医疗服务、创意产业等,对以上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对其重点项目给予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
(四)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电子商务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整体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
(五)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功能、建筑及立体交通组织的前期规划论证给予适当补贴。
(六)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需支持的事项。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四条 由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和区财政局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察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立在区发改委,同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顾问小组。
第五条 引导资金按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编制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指南,内容主要包括产业名称、技术领域、投资规模、发展目标等内容,并及时公开发布。
(二)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发改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各部门定期将资料送办公室汇总。
(三)办公室组织评审小组及专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经评审,对外公示拟支持项目,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五)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的基础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办公室根据有关会议审批意见出具书面告知函,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名单。
(七)区财政局根据区发改委申请拨付资金的函,落实下拨引导资金。
国家和本市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进行,本区的组织申报程序参照(二)、(三)、(五)、(七)款执行。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第七条 引导资金申请单位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材料,产业发展的主要方向、发展目标、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并提供可供评估的定量指标。拟实施项目对企业优化结构、提升能级、增加税收和扩大就业的量化分析。
(二)引导资金项目申请表,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及性质、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外部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设内容及目标、项目方案及可行性分析、计划进度(必须是在建或年内开工项目)、社会效益定性指标、项目资金情况、项目总投资、申请金额、其他资金来源等。其中,须明确申请的引导资金主要用途构成,主要包括: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计咨询、建设期利息等。
(三)有关批准文件,即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的批准文件以及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
(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以及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等。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需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以及付息凭证。规划类支持项目须提供相关支付凭证或有关合同、协议。
(六)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关专利证书、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八条 区级引导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二者选一)。
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第四章 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办公室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施、验收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如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评审小组反馈。
第十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根据国家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申报材料相关内容、进度推进实施项目;每季度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项目实施中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上报办公室,详细说明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内容、原因和相关措施,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调研、抽查和稽察等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区发改委应告知区财政局停止拨款,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资金未用部分如数上交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以及引导资金重点扶持的内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项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项目承担单位还将给予以下处理: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需在按计划完成项目建设后半年内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应由项目承担单位递交项目延期验收说明报告,说明项目延期验收原因,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的基础上,向办公室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表);
(二)项目扶持资金批准文件(主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验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项目起止时间、项目主要内容和功能、项目建设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际完成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和到位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管理是否规范合理、项目建成后相关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以上各方面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的差异及原因、项目总体完成情况自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和一般);
(四)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五)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资料和证明,主要包括有关认定证书、成果或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情况报告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办公室对项目是否符合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审查全部验收申请资料及有关***。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办公室可组织评审小组和专家小组进行验收,或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办公室根据评审小组和专家小组的验收意见或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提出结论建议并抄送上海市服务业引导资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报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相关委托评估费用纳入区发改委部门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会同区商务委、区科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杨府发〔2007〕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