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71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咸政发〔2021〕6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政府的法定权限内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国土空间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县司法局负责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其法制机构审查。 部门起草的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作出的行政决策,先由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再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意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意见。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的有关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作进一步研究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八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县人民政府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并经本单位合法性初审和集体讨论通过后,形成正式决策草案,报送县人民政府。 决策承办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决策草案时,应当一并报送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征求公众意见、听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三)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应当提供有关材料;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股室收到决策承办单位报送的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初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通知决策承办单位补充相关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县长或者分管副县长签批后,转县司法局统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决策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会签、参加讨论会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政府转批的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后,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决策承办单位予以补充;对不予补充的可以退回原单位,并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汇报。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二)是否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三)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四)是否符合上级有关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等; (五)是否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法情形。 第十二条 县司法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 县司法局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并保障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因合法性审查工作需要,县司法局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逾期未回复的,县司法局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 第十三条 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出具合法、不合法、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等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审查意见应当以县司法局正式公文形式作出,内容包括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及建议。 除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外,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征求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经县司法局确认合法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作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建议议题清单时,应当对议题是否经过合法性审查予以注明,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导致行政决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通城_县政府办公室文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