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失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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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9年06月22日发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
二○○三年八月六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的决定(2003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鉴于本市蔬菜生产保护区已不再存在,市政府宣布,1982年10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予以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蔬菜生产保护区暂行规定》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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