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杨文龙严雪红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杨文龙、严雪红:
因我局执法人员通过EMS邮寄催告书,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拒绝签收;因此我局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明管(荷)执〔2019〕字第60号](正文附后),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我局执法二大队(联系电话:0757-88988016)领取前述催告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附当事人身份信息:杨文龙,身份证号码:44068419************,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罗格村**号。严雪红,身份证号码:44068419**********,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罗格村**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明管(荷)执〔2019〕字第60号
杨文龙、严雪红:
本局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了明管(荷)罚〔2019〕字第60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你们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催告履行义务。
请你们自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内以下列方式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自行拆除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888号联丰天汇湾13座304房外平台违法搭建的雨阳棚建(构)筑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们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请于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前来本局执法二大队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催告。
佛山市高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