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0605民初16840号原告广东南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伟英:
本院在审理(2019)粤0605民初16840号原告广东南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伟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605民初16840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84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四倍,从2016年12月8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为541140.75元,合计1386140.75元);3.本案诉讼费及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由审判员赵芸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为民、何献娟组成合议庭并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