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的公告(刘荣成)
刘荣成(佛山市禅城区海豪制衣厂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525***********039
我局查处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一案,因你单位相关负责人无法联系,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公示送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书》(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36号),1、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员工邱云琼、黄彩丽等39名员工工资115162.25元;2、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向邱云琼、黄彩丽等39名员工加付赔偿金57581.12元。以上两项合计共172743.37元。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经过3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示。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4日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告知书
佛禅人社行处告字〔2015〕第36号
被告知人:刘荣成(佛山市禅城区海豪制衣厂实际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4525***********039
住址:广西桂平市垌心乡谷山村中沙垌屯24号
经调查,被告知人拖欠了员工邱云琼、黄彩丽等39名员工工资共115162.25元,被告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员工邱云琼、黄彩丽等39名员工工资115162.25元;
2、责令被告知人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向邱云琼、黄彩丽等39名员工加付赔偿金57581.12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172743.37元。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莲花路57号A座首层33号
联系人:朱铭坚、陈永亮 联系电话:0757-82621280
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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