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答记者问
今年5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吴小云。
问:出台这个条例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作为国内首部预防腐败的特区法规,条例遵循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认真总结了我市开展预防腐败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将党和政府有关预防腐败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法制化,同时,借鉴和参考国内外反腐工作卓有成效的做法和有效举措。条例体现了预防与惩治并重、教育与监督并举的精神,顺应时代要求,富有汕头特色,切合我市预防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
加强预防腐败地方立法,有利于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逐步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是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的需要,是解决预防腐败面临问题和困难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反腐败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汕头作为经济特区,充分发挥特区立法权的优势,借鉴港澳的成功经验做法,结合特区实际,率先制定一部具有地方特色的预防腐败条例,建立起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努力营造汕头干事创业“安全区”不仅非常有必要,而且对加强我市预防腐败工作,有效地防范腐败,建设廉洁汕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条例共6章61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第二章预防主体与职责,明确了预防腐败各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社会组织的预防职责。第三章预防制度与措施,规定了预防腐败的各项教育及防控制度措施,通过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三公经费”公开、财产申报核查、防止利益冲突、廉情评估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第四章监督与保障,充实完善了预防腐败的各项监督保障制度,通过多种监督方式和较全面的保障措施,构建起制约权力的大监督格局。第五章法律责任,通过严明责任,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预防腐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参照适用及施行日期。
问:条例在构建预防腐败的防范体系上作了哪些规定?
答:预防腐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和氛围,才能有效防范腐败行为。一是条例明确规定市预防腐败工作委员会领导、协调预防腐败工作,市预防腐败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预防腐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对预防腐败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为更好地开展预防腐败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将广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一并纳入了预防腐败主体的范畴,将预防腐败工作从机关延伸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社会领域,做到了公权部门、企业和社会全覆盖。三是规定了专门预防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和社会组织的预防职责,厘清了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边界。条例从形成合力上下工夫,通过专门预防与有关部门自身的预防相结合、职能预防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的发生。
问:条例在完善源头防腐的制度建设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要从根本上遏制和解决腐败现象,就必须加快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蔓延。只有前移防腐关口,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疲于反腐的被动局面。条例从预防腐败的源头入手,一是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制度廉洁性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条例通过建立规范的制度前置审查机制,对立法中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将不合法、不廉洁、不规范的条文及时剔除,压缩制度腐败存在的空间和发生几率,提升立法决策的科学性。二是建立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条例规定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定,明确了报告的内容和对象,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拒报虚报行为予以惩罚,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血亲姻亲关系回避、兼职限制和离职退休后的从业限制。三是建立了“三公经费”公开制度。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全面、真实、准确地公布“三公经费”,并对市、区(县)财政部门、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公布三公经费的时间和方式作了规定,通过三公经费的公开,增强公务消费的透明度。四是完善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条例结合我市当前的防腐形势和工作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从事可能产生腐败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对“裸官”即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和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职务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对领导干部的述责述德述廉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多种制度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出现的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从而更加有效地堵塞漏洞,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
问:条例在强化经济领域防腐方面明确了哪些制度规范?
答:有效的预防腐败措施和制度,有利于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有利于维护公平廉洁、高效有序的营商环境。条例把防止经济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重点规范的一个内容。一是规定了重大经济行为的专项预防措施。规定专门机关应当在招商引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征地拆迁、房屋征收、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开展专项预防。二是加强了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领域的防腐措施。条例加强了对重要岗位,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事、采购等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重点环节特别是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加强了重点领域特别是人事任命、财经管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的专项预防。三是建立了廉洁准入制度。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提出了防腐要求,不得向国家工作人员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五年内不得参与特区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通过立法,从体制机制上堵住权力寻租的途经,遏制与预防公共部门权力腐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问:条例在运用技术防腐方面设计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运用科技手段防治腐败,能够有效实现刚性管理、动态监控、透明运行,更加有效地防止和制约腐败问题的滋生。条例发挥科技手段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一是建立行政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以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促进跨部门、跨区域业务协同和公共服务一体化。二是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体制和机制创新。条例规定特区应当建设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为一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交易确认。三是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条例规定特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预防腐败信息预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从而提升预防腐败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问:条例在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和保障措施上作出了什么样的规定?
答: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条例在寻求多种预防途径上下功夫,一是拓宽了防腐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手段。条例要求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廉洁文化,进一步深化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廉洁教育,加强面向青少年及市民大众的倡廉宣传教育,并将宣传教育的阵地延伸至各行各业和各个领域,力图形成全方位、全覆盖、全渗透的宣教模式,在全社会营造崇廉抑贪的良好氛围,增强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效果,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二是建立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条例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网络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国有资产监督,并强调机关之间的联动和协作,形成大监督格局,发挥监督制约机制作用,保证权力正确行使。三是健全了预防腐败监督的保障措施。条例规定了新闻媒体的监督权,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明确了预防腐败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依法采取措施的权力;建立了控告人、举报人的举报受理和保护奖励制度。通过立法,使反腐由侧重事后惩处向事前预警防控转变,由侧重监督约束干部向监督约束干部与保护激励干部相结合转变,建立起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全面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预防腐败工作,有效防范腐败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对于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建设廉洁幸福汕头将起到有力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