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9日发表
根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和深圳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前已完成商事登记,商事登记信息中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业务而未取得行政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下称存量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我市实施告知承诺改革的公告发布后6个月内)向商事登记注册地所属区级财政部门申领许可证书。
龙岗区代理记账行政许可于2020年11月15日开始实施,按照规定,存量机构须于2021年5月15日前向龙岗区财政局申领《代理记账许可证书》,逾期不申领许可证书的存量机构,视同无证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请符合条件的存量机构抓紧时间办理申领证书。
龙岗区财政局业务联系电话:28922146。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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