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十问十答
【民政|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一、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是什么?
答:(一)本市户籍居民
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城乡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本市居住或就业一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居住地低保标准1.5 倍且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问: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答: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问:临时救助如何申请?
答: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四、问: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临时救助的方式有: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提供临时住所。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向其提供转介服务。
五、问:临时救助的标准?
答:临时救助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合理划定救助层次,实施分层分类救助。具体由区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劳动自救能力等因素提出,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六、问:本市户籍居民申请临时救助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4.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问: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申请人特殊原因不能办理的可委托代理人)向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珠海市困难人员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时间证明,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2.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5.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与临时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八、问:临时救助的审核程序?
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必要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定,调查核定工作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11.问:临时救助的审批程序?
答:区民政部门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送的审核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批,将审批结果分别反馈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申请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九、问:临时救助金发放方式?
答:对经批准的临时救助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或区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于7个工作日内将临时救助金发放到申请人银行帐户,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现金到申请人(委托人)。
十、问:临时救助申请有无次数限制?
答: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只救助一次,情况特殊的,经审批部门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