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珠海市忠新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9月1日,在珠海市三台石路发生爆燃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三十八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贰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我单位于2019年5月2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珠香应急罚告〔2019〕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珠香应急听告〔2019〕3号),你拒绝签收,现以公告方式送达。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珠海市香洲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