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岗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就业专项资金部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4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对《关于印发
一、调整的项目内容
对141号文“补贴项目和标准”第二条“岗位补贴”第一款“用人单位招用岗位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半年或以上的,根据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期限,给予劳动者每人每月200元的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同一用人单位一年内重复招用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财政保障、补助经费的单位招用上述人员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说明
(一)未作说明调整的项目仍然按照141号文规定执行。
(二)调整的项目适用时间自2014年11月1日起计算。
(三)调整的项目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141号文一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南沙区人社局 南沙区财政局
2015年2月27日
(联系人:黄镜华,联系电话/传真:34689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