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江县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的公示
一、收费项目名称: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收费编码:430X9
三、收费主体:开江县水务局
四、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2.《四川省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5.《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
6.《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
7.《四川省水利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9〕1237号)
五、收费范围及标准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3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六、缴纳时间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非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七、征收程序
1.申报。缴纳义务人如实填报《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申报表》(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2.核定。开江县水务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
3.缴款。缴纳义务人自收到《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如对核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开江县水务局书面申请重新核定。
4.开票。缴纳义务人缴纳款项后,在5个工作日内持缴款凭据到开江县水务局财务股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电子***。
八、免征情形
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5.建设军事设施的;
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7.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责任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征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其它
1.前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对2017年7月1日前各级批复了水土保持方案且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生产建设项目,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3.对于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按项目开工前执行的标准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4.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5.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开江县文化街40号水务局2楼水政大队, 0818-8225577。
6.监督电话:12345,0818-8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