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09〕8号
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
《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3月13日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县政府法制局、县财政局反映。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促进国有资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指县属由各级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统一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保值增值,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县财政局是县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县政府成立了隶属县财政局的“封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监督管理和其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县财政局授予权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核实、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进行审批和监督;
(四)负责收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资源转让收益和“非转经”资产收益;
(五)管理政府授权经营的控股、参股的国有资产产权及其收益;
(六)县财政局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六)接受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负责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登记好资产明细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本办法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持有的《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本办法实施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权属证书交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要做到物尽其用,优化配置使用。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闲置资产进行整合,经县政府批准后,可统一运营合理调配资产(资源),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报经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报批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准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对外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报经县政府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处置以及进行抵押、担保、融资。
第十六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建立档案,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资产的核实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核实,执行《关于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封府〔2008〕6号)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2月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应当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清查报表在2月终后报送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发生有资产盘盈、损失以及资金挂账处理的,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封府〔2008〕6号)第六章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审核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每年3月至4月份,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应当开展县属国有资产年度审验工作,组织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主管人员,对各单位报来的资产核实报表进行年审,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执行《关于印发封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封府〔2008〕5号)规定。
第二十一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处置单位送来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时,认为评估价值偏低的,可以提出意见要求处置单位重新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由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直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权限审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提供抵押、担保、融资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对造成资产严重损失、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县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主党派。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县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府法制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县府办于2003年4月2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县公有资产(股权)收益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封府办〔2003〕36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政 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县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治办,市驻封单位,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