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法(试行)》及《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宁政办发[2007]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区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作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科研设计、仓储物流等不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新增建设项目用地,参照工业项目用地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依照《南京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制定,由南京市政府委托浦口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以下简称“浦口国土资源分局”)统一组织实施,区发改、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负责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前期有关工作。
第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由浦口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区发改、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等要求,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组织落实意向性项目后,向浦口国土资源分局提出招拍挂出让土地预申请。
第七条 预申请招拍挂出让的地块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并征求区发改、建设、环保部门的意见。区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浦口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提出初审意见。确需上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征求初审意见的,可适当延长初审工作日时间,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 预申请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拟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包括土地性质、坐落、面积及附图。
2、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批后实施和前期开发交付的土地时间及交地条件。
3、拟建设项目情况。包括项目性质、项目内容、生产规模和总投资等。
4、建议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成本价且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5、区发改、建设、环保等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6、其他土地利用条件。
第九条 浦口国土资源分局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浦口国土资源分局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函,书面告知区建设局按规定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浦口国土资源分局组织测绘、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各镇政府(街道办)或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配合做好出让前期有关工作。
第十条 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性质、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交地时间、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出让条件。
区政府授权浦口国土资源分局审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浦口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交纳成交价款的15%作为定金。
工业项目通过公开出让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作为工业项目用地预审文件。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据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按有关部门意见另行确定;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提供证明材料,由浦口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第十四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浦口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交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五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由浦口国土资源分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其用地情况进行复核验收。具体复核验收办法由浦口国土资源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浦口国土资源分局将依法收回该宗用地,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细则进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浦口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