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校验通知书
南京藤原社医疗美容门诊部:
你单位在2018-2019年度校验周期内,因不良执业行为被我委累计记分达到14分(编号2019009),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对你单位作出为期两个月的暂缓校验决定,暂缓起止日期为: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
1、暂缓校验期间,你单位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如违反上述规定,我委将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你单位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登记机关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你单位自本通知书下达之日5个工作日内可向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听证。你单位如不服上述决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
南京市秦淮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