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821车辆伤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公布
2018年8月21日15时30分许,位于浦口区经济开发区的南京大吉铁塔制造有限公司在叉车装货过程中,发生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浦口区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当日成立了“8·21”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区安监局、监察委、公安分局、总工会、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现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㈠事故发生的原因
⒈ 直接原因
徐振才驾驶叉车在大吉公司成品现场作业时,向前行驶过程中,将后退的陈传青撞倒致死。
⒉间接原因
⑴大吉铁塔公司教育和督促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将运输车随车人员撞倒致死。
⑵叉车司机徐振才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发生险情处置不及时。
⑶陈传青安全意识不强,在装料现场未能注意往来作业车辆,被作业的叉车撞倒致死。
㈡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教育和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驾驶叉车作业中疏于观察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㈠对有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大吉铁塔公司教育和督促不到位,致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将运输车随车人员撞倒致死,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大吉铁塔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㈡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⒈叉车司机徐振才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叉车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发生险情处置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司法部门追究徐振才法律责任。
⒉陈传青安全意识不强,在装料现场未能注意往来作业车辆,被作业的叉车撞倒致死,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由于陈传青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