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听证告知公告
沈大市监津告字〔2019〕1号
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2018年8月3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赵壬荷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冒用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要求我局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撤销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登记。经核查,我局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立案决定。
2018年8月6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和《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各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尹航,该公司是由尹航、赵壬荷为股东,共同出资200万人民币,分别占股份80%和2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于2017年4月1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8年8月7日,执法人员通过该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进行了电话调查。其中法定代表人尹航联系电话130****9857为停机状态,财务负责人范微联系电话131****0782多次拨打均为关机状态,委托代理人石元元联系电话136****3462多次拨打均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对拨打电话取证过程进行了录音和文字记录。
2018年8月9日,执法人员对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无该公司。
2018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街道办事处百兴社区查询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是否真实存在,百兴社区出具证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没有该公司。 2019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赵壬荷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因其身份证丢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举报人赵壬荷表示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赵壬荷的签名均非她本人签署。其既未出资,也不认识共同出资人尹航,更不认识石元元和范微,也未委托授权石元元或他人代理设立登记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中心查询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地址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询无此地址登记信息。随后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询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42-9号房屋基本信息。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和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的房屋基本信息进行对比,发现: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状况栏总层数7层,沈阳市大东区地名办公室出具的该地址《建筑物楼门牌编号审批表》显示层数是“34层”,相关信息不一致。
当事人伪造房屋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之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当事人伪造房屋地址、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拟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航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地址: 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93号 邮编: 110042
联系人: 徐殿臣、单润生 联系电话: 88731158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