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沈大市监 工商东行处 字〔 2019 〕 2 号
当事人: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7年7月18日;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MA0UBEMD9P;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敬德;所属行业:汽车及零配件批发;经营范围:汽车配件、机电设备、电子产品;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矿产品销售。投资者:甄存久,认缴出资额25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50%;李敬德,认缴出资额250万人民币,出资额比例50%。
2018年8月29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李敬德反映在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的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在举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举报人身份证成立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9月7日进行核查,经核查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间的所有权人为李秋雨,并不是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房产证中的房屋所有权人孙学成,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
2018年9月7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2018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了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登记档案载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敬德,该公司是由甄存久、李敬德为股东,共同出资500万人民币,各占股份50%。该公司登记住所是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于2017年7月18日申请设立登记。
2018年9月6日,执法人员对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间现为沈阳华一丽庆典有限公司经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93X,该房间为此公司办公室。
2018年11月19日15时40分至15时50分,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拨打了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法定代表人李敬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松卉、财务负责人李妮所留电话,其中法定代表人李敬德号码为158****3795,拨打后提示空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松卉号码为159****1773,拨打后提示空号;拨打财务负责人李妮所留电话156****2431提示空号。
2019年2月27日,执法人员到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进行查询。经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对比后发现当事人所提交登记住所房产证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有以下六处不同:(一)房产证文号方面,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文号为“第N060673276号”,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文号为“第N060407937号”;(二)房屋所有权人方面,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孙学成,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李秋雨;(三)登记日期方面,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登记日期为2013-04-22,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登记时间为2012-09-14;(四)规划用途方面,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规划用途为商业,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规划用途为住宅;(五)房屋状况方面,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证房屋状况中总层数为28层,建筑面积为85.40平方米,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房屋状况中总层数为32层,建筑面积为84.67平方米;(六)新档案号方面,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提交的公司住所房产证复印件显示房产新档案号为空白,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新档案号为6-2-0591237。综上,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提供的注册房屋房产证复印件与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中房产证内容不符。
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李敬德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说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其本人身份信息,在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的地址,设立登记了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李敬德本人表示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李敬德的签名均非他本人签署。其即未出资,也不认识股东甄存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松卉及财务负责人李妮。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调取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32页。证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未在此地址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三):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屋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1份。证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登记信息与其真实注册信息六处不符的事实。
证据(四):举报人李敬德本人提供的申诉材料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说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对举报人李敬德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1份和本人的《情况说明》1份。说明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他人冒用,设立登记了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的情况,并说明了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所有李敬德的签字均非其本人签署,其既未出资,也不认识股东甄存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韩松卉及财务负责人李妮的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企业设立登记档案》中留存3名相关人员李敬德(158****3795)、韩松卉(159****1773)、李妮(156****2431)进行电话联系的《电话记录》3份。证明与该公司所有相关人员不能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七):照片2张,证明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注册地址大东区小东路10-3号(1-11-6)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2019年3月27日,本局通过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网站以公告形式(http://www.sydd.gov.cn/Front/showinfo.aspx?
InfoId=2fc102ad-1ad5-48d2-a624-1224bf1e4acc)向当事人送达了沈大市监东告字〔2019〕1号《行政处理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规定,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伪造房屋所有权证设立登记公司,并且公司相关人员均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经营安全,损害了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且登记状态的虚假内容无法得到改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属情节严重。依据《沈阳市工商局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沈工商发[2015]90号):“第二章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登记:……(四)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之规定。决定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撤销沈阳霄荣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四月十六日